(记者 李舒瑜)从本月起,职业介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再局限于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户籍人员同样可在其中就业。实行了近10年之久的《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经过修改,今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公布。
新《办法》修订项目达到16项之多。其中,职介机构的开办条件有所放宽。原办法中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由两个以上在深圳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共同申办的条款被取消。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修订为申办单位人事财务制度健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齐备。同时,申办单位还要有固定的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职业介绍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租用场所的,必须出具申办单位用于开展职业介绍业务、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书。
根据新《办法》,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须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到市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收取一定数量的登记(报名)费和推荐成功费。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但应履行服务协议,接受社会监督。求职者与招聘单位未达成用工协议的,除登记(报名)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全额退还;提供虚假信息的,需将登记(报名)费及其他费用全额退还。
新《办法》同时规定,职业介绍机构的负责人不得挂名兼职。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以下四种行为,(一)介绍求职者到没有委托招工的单位求职;(二)介绍外来劳动力到没有招收劳务工指标的单位求职;(三)介绍工种或条件不符的求职者到招聘单位求职;(四)在用人单位招聘期满后介绍求职者求职。
根据原办法,职业中介机构在开办时,应向职业介绍机构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三万元。新《办法》取消了职业中介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与此同时也规定了许多规范职业机构的处罚措施,比如,职业介绍机构故意刊登或播发虚假招工、求职信息或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将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每次处以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不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在营业地点悬挂《收费许可证》的,可责令其改进并处以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