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自消费者权益日确定以来,至今已过去了许多年,各国相关法律也一一出台和逐步完善。如我国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除《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基本法外,还有大量的部门法,包括产品质量、市场管理、物价、广告、商标、医药卫生、运输、旅游、环境保护、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
按理说,有了这么多的相关法律,消费者应该是一个强者了。而事实上,消费者依然是一个被保护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如果稍不留神,会在消费中遭遇到各种欺诈和陷阱。而所谓的消费者是上帝,往往只是一些商家厂家骗人的口号罢了。
每年的3月5日,最热闹的不是消费者,恰恰是那些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人。他们在这一天会推出一些优惠措施,会对消费者给与微笑服务等等。使得消费者在这一天里,能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其原因不是因为消费者变强了,而是商家不想在这一天给自己惹麻烦。但过了这一天,对不起,消费者还是弱者,还是那个注定被挨宰被欺骗的对象。如此,3.15倒成了一次可怜的施舍,成了一个地道的弱者的节日。
消费者本不该成为弱者,也不是弱者。消费者是接受服务的人,商家是提供服务者,哪有提供服务者反而欺骗接受服务者?而这一点却是事与愿违。面对这种境况,许多消费者提出了天天3.15的口号。人们之所以有这种要求,就是因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直处于弱者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不能靠某一天来维护,也不能依靠商家厂家的良心发现。更多的,还是需要通过法律的确立和政府部门有力的管理和监督。 |